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9年11月25日新北交安字第1092309408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核定自109年12月1日實施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規定。
三、另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詳如附件),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