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教育部修正「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及發布令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1月8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112353C號函辦理。
二、因應本次修正內容,本市各級學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於透過休學或轉學方式於不同學校就讀之學生或進修部已報到未註冊之涉毒學生,各校如知悉其有販賣毒品或遭檢警查獲有販賣毒品行為,須將人員名單(如附件4)以密件函送本局,再由本局函轉警方列為關注對象。
(二)各校如知悉學生購買毒品地點及時段,每學期應協同警方更新校園週邊熱點及巡查方式,以淨化校園周邊,提昇藥物濫用防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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